夏五星
保險理賠中常涉及的“保險責任”“民事責任”“事故責任”和“過錯責任”,實務中雖然大多數(shù)人對這些“責任”比較熟悉,但易混同、需探析。
一是保險人的保險理賠是“保險責任”引起的。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而承擔給付或賠償保險金責任。因法理上“賠償”是針對違法行為的責任,比較典型的是國家賠償和民事侵權(quán)及違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是一種對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而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守約責任,不是違約也談不上違法責任,那么我國《保險法》在承擔保險責任中的“賠償”一說就值得商榷,應改為“補償”較妥?!把a償”是對經(jīng)濟損失的補充性質(zhì),產(chǎn)生于合法行為,不存在否定性的價值判斷,也符合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有利于宣導從買保險到保險理賠的“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保險初心、善心。
二是“保險責任”是產(chǎn)生在“民事責任”之上的。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約定義務或法定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quán)責任。民事主體為轉(zhuǎn)移風險可對違約責任投保相應的信用保證保險、對侵權(quán)責任投保相應的責任保險,一旦發(fā)生投保了的民事責任,被保險人就可報保險理賠讓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但不能把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當做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雖有法定保險如交強險、安責險等讓在民事侵權(quán)責任中受損方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但其他的商業(yè)保險還得遵守保險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才是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尤其是商業(yè)保險合同中仲裁或訴訟管轄的約定。
三是“民事責任”又是根據(jù)“事故責任”而來的。
保險理賠中民事責任一般是由事故責任帶來的,但不可混為一談。民事責任是責任險保險的標的而事故責任則不是,事故責任的有無及多少并不等同于民事責任的有無及多少。從日常的車險理賠中可見一斑,如交強險中的“有責及無責賠付”,這里的“責”是指交通事故責任,尤其是“無責賠付”所說的是雖無交通事故責任但有民事責任,故而讓相應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進行賠付。不過第三者責任險不同于交強險,“無責任就無賠付”是指無交通事故責任就無民事責任、也無需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進行賠付(實務中的“無責先賠”是指保險人從車損險中先賠付車輛損壞后再追償)。但需注意的是,不同于交強險只問交通事故責任的有無,第三者責任險還會在交通事故責任中論多少即全主次及同等責任,對應的民事責任就是損失比例的承擔(除了全、同責對應的民事責任比例為100%、50%,比較確定外,主次責對應的比例在民事責任糾紛解決者的自由裁量權(quán)內(nèi)有一定的幅度,如主責對應的民事責任比例可為60%至80%),然后保險人再根據(jù)相應的保險責任進行賠付。
四是“事故責任”不一定是“過錯責任”導致的。
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即行為人的事故責任,一般都是其過錯責任導致的,具有四要素即過錯、行為、損害、因果關系(行為人行為與損害事故之間),引起的是一般民事侵權(quán)責任,見我國《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特殊的民事侵權(quán)責任中,行為人的事故責任只需具備行為、損害、因果關系三要素,不論是否過錯責任導致即稱為“無過錯責任”,見我國《民法典》第1166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quán)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如商業(yè)保險理賠的供電責任險中就存在上述兩種情形,在供電線路是低壓即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的情況下,當發(fā)生供電事故責任時,供電方有過錯責任,才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quán)責任,承保了供電責任險的保險人則根據(jù)相應的保險責任進行賠付;而在供電線路是高壓即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情況下,當發(fā)生供電事故責任時,屬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高度危險責任之一,不論供電方有無過錯即“無過錯責任”,需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民事侵權(quán)責任(當然并不是“有損害就有賠償”,也需查明供電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及是否存在法律阻卻事由如不可抗力及受害人的故意、重大過失等),承保了供電責任險的保險人再根據(jù)相應的保險責任進行賠付。
綜上,這里對保險理賠中的不同“責任”是“剝洋蔥式”追著時間順序來探析的,但在前的不一定引起在后的及等同和擔一樣數(shù)額的經(jīng)濟責任,常見于責任保險的理賠中,是為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補償損失、從而轉(zhuǎn)移風險。值得強調(diào)的是,如民事責任是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保險人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法定的交強險墊付后也會追償),也即保險不保道德風險,體現(xiàn)了保險的基本保障功能即“保險不是用來改變生活而是防止生活被改變”,更是法治社會“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法理需要。(文章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wǎng)站)
(作者單位:國網(wǎng)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保險部)